伪造驰名商标公文,诈骗百万获刑6年
编者按:王某在运作上海龙升公司期间,与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签订《驰名商标代理合作协议》二份,代庖“圆通”中文商标、“YT及图”商标的驰名商标认定事宜,先后收取定金45万元、尾款55万元,算计100万元后案发;个中,2015年7月6日,王某伪造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驰字(2015)10号”《关于认定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工厂4件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通报》交付给圆通公司,观鹤商标骗取尾款25万元。2015年10月29日,王某伪造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驰字(2015)16号”《关于认定“YT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交付给圆通公司,骗取尾款30万元。2018年3月27日,上海青浦法院作出(2017)沪0118刑初1299号讯断,以协定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元圆通公司。2018年5月31日,上海二中院(2018)沪02刑终511号裁定二审维持。附二审裁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2刑终511号原公诉部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传宗,男,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辩护人杨成龙,上海明伦状师事务所状师。辩护人方为守,上海明伦状师事务所状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传宗犯协定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7)沪0118刑初1299号刑事讯断。王传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许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传宗及辩护人杨成龙、方为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黄某的证言,营业执照,《驰名商标代理合作协议》,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商标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关于第XXXXXXXX号“圆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虚假的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认定“YT及图”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批复》、《关于认定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工厂4件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通报》及相关回覆函,银行流水明细,生意业务敌手信息盘问记录,银行单元客户专用回单,协助盘问财产通知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案发及抓获颠末,原审被告人王传宗的供述等证据讯断认定:2014年11月18日,王传宗在实际运作龙升公司期间,在上海市青浦区与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公司”)签订《驰名商标代理合作协议》二份,约定由龙升公司为圆通公司的“圆通”中文商标、“YT及图”商标摒挡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营业并先行收取圆通公司定金算计人民币4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王传宗以伪造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公文的方式先后骗取圆通公司协定尾款算计55万元。个中,2015年7月6日,王传宗在明知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对圆通公司“圆通”中文商标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作出批复的情况下,伪造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驰字(2015)10号”《关于认定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工厂4件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通报》交付给圆通公司,骗取圆通公司于同年7月24日向其支付协定尾款25万元。2015年10月29日,王传宗利用上述相同法子伪造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驰字(2015)16号”《关于认定“YT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交付给圆通公司,骗取圆通公司于同年11月11日向其支付协定尾款30万元。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传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协定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形成协定诈骗罪。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协定诈骗罪判处王传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王传宗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元圆通公司。上诉人王传宗认为其系自首,原判量刑过重。辩护人提出王传宗的行为不形成协定诈骗罪,王传宗系自首,原判量刑过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王传宗犯协定诈骗罪的现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正当,建议本院驳回王传宗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刑初1299号刑事讯断认定现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考察程序查证属实。本院审理期间,辩论两边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且本院审理查明的现实和认定依据与原判相同,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传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协定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形成协定诈骗罪。经查,王传宗明知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对圆通公司中文商标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作出批复的情况下,伪造相关公文骗取圆通公司支付的协定尾款,并用于归还自我赌债等用途,其行为应以协定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王传宗在一审庭审时否认自己诈骗圆通公司协定尾款的主观故意,依法不该认定为自首。故对王传宗的辩解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根据王传宗犯罪的现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风险程度,依法作出的讯断并无不当,故对王传宗及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原判认定现实和适用条文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正当。据此,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伯青审判员 管勤莺审判员 李杰文二〇一八年蒲月三十一日奉告员 李 洁不要愕然于还有这种操作,着实,圆通驰名商标案不是上海龙升第一次为别人提供申请驰名商标服务,早在2012年就和武汉某公司签过类似协议,不过多年认驰坚持不涨价“买卖公平”也是50万一个: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868号原告武汉仕全兴装饰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委托代理人马剑伟,湖北敏讷状师事务所状师。被告上海龙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宗。上列当事人间因委托协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赤军独任审判,地下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马剑伟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局。原告诉称,2012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创驰名商标战略合作协议,由原告委托被告为原告提供驰名商标的申请服务。后原告分三次共向被告支付了131600元,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约完成委托事宜。故要求判令其返还服务费1316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被告辩称,一、只收到过原告13万元服务费,另外1,600元与本案无关,是原告方潘某要求被告为原告注册一个普通商标的代理费。起先潘某说不注册了,所以被告从法定代表人自我银行卡将该1,600元退还到了潘某的银行卡上;二、被告在实际履行委托事项的过程中,于2013年6月将相关申报材料递交给了原告所在的工商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审查后要求补充一些材料,包括广告发票、中国涂料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行业排名,但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这方面的材料,招致后续事宜无法继续。现被告同意退款,但需扣除被告在履行过程中已花费的资本(包括来回武汉的8次差旅费、立案材料费和印刷费)。针对1,600元的汇款缘由,原告补充陈述,认为该款系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给其的差旅费,而差旅费也是商标注册费的费用之一。另外,潘某也没有收到过原告主张已退还的1,6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创驰名商标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申报“墙贴商标哪一类仕全兴”为驰名商标,委托期限至2013年12月25日止;代理费总额50万元,原告应于签约后2日内付5万元,余款应于驰名商标被认定后的3日内支付,但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被认定驰名商标的,则被告应将实收的费用全额退还原告。签约越日,原告向被告汇付了5万元,汇款凭证上记载的汇款用途为“商标代理费”。2013年4月17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将代理费50万元变更至70万元,原告在已付5万元的基础上再应追加支付8万元,剩余57万元在“仕全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的3日内付清。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同年4月22日向被告汇付了8万元,汇款凭证上记载的用途依然是“商标代理费”。在协定期间,被告作过一些申报工作,但最终未能完成委托事宜。另查,2013年5月28日,原告另曾汇付过被告1,600元,在汇款凭证上记载的用途为“商标注册”。以上现实,有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汇款凭证及审理华夏、被告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关于1,600元的性质汇款系原告所为,汇款用途亦为原告所记载,现原告针对1,600元的汇款所记载的用途明显有别于前两次汇款,而原告认为该1,600元系支付给被告的差旅费,但却未能作出平允解释,也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虽然被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收款用途,但现有证据至少在文义上接近被告的陈述,故本院据此采信被告的主张,认定该1,600元系两边在其他委托营业中的费用;二、1,600元的处置惩罚该1,600元虽然与本案无涉,但该款该当退还给原告也是无争议的,如果本案中不作处置惩罚,势必会引人诉累,且争议的金额仅为1,600元,这和两个不同地域确当事人所要迸发的诉讼资本以及相应的司法资源间是严重失衡的,故本院综合衡量后决定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置惩罚。由于被告无证据证明该1,600元已退还给原告,故应承担继续履行还款的民事责任;三、对于系争协定项下的13万元,因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招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缘由在于原告,故应按约退还给原告,并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综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定法》第一百零九条考中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讯断如下:一、被告上海龙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武汉仕全兴装饰涂料有限公司代理费13万元并应按照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的130%赔偿原告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代理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上海龙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武汉仕全兴装饰涂料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费1600元。如被告未能在本讯断指定的期间履行本讯断第二项付款义务,则应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更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案件受理费1,623.5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讯断,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赤军二〇一六年仲春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静来源:裁判文书网 知产库编辑11类灯具 小家电 卫浴 商标发售:尖工 6888元 奢宫 9888元明范 9888元 夜舍 6888元冠恋 8888元 尊柏 9888元翔邦 8888元 趣朵 8888元钻匠 8888元 宫典 10888元超领 8888元 耀风 7888元爵家 7888元 铂登 9888元慕匠 8888元 摩彩 9888元慕色 6888元 奢放 7888元宾瑞 8888元 灯脉 11888元电盟 8888元 梵帝爵 9888元雷匠 9888元 梵美佳 9888元云领 8888元 客无忧 6888元拓匠 8888元 登特朗 10888元旭汇 8888元 皇木工 8888元翔邦 8888元 梵帝奇 8888元领福 7888元 靓立方 8888元夺彩 8888元 帝爵仕 9888元奢饰 9888元 梵帝奇 7888元饰景 6888元 木头记 7888元JDZM16888元 梵帝格 7888元MJH 5888元 铜博士 7888元FSZ 8888元 森木工 8888元OTE 9888元 卡耐德 8888元FWL 8888元 科锐云 8888元FSW 8888元 亮美诺 8888元FKL 8888元 千木森 8888元OTE 8888元 家居风 10888元JDZ 7888元 臻功夫 16888元 JDO 8888元 梵帝佳 8888元FFX 6888元 木艺森 10888元FSS 8888元 优派士 8888元FXL 8888元 帝诗尼 10888元鹰伦 7888元 名家艺 9888元慕域 8888元 初印象 6888元慕赏 8888元 森百利 6888元领丰 7888元 名星汇 8888元名归 8888元 芙诺帝 6888元奢府 9888元 精功夫 8888元慕珀 8888元 灯友记 8888元慕晶 7888元 乔帝森 11888元品琢 8888元 龙头强 7888元慕耀 9888元 梵帝朗 8888元尊匠 10888元 风博汇 5888元木之尊 7888元 奢宴 8888元智能旺 10888元 尊宾 8888元澳奇特 16888元 众爵 7888元爱尚登 10888元 誉彩 9888元鑫联艺 8888元 梵爵 11888元艾铂登 8888元 桥鼎 7888元梵美登 9888元 客家靓 5888元盟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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